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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介紹:
污水中有機物的組成比較復雜,分別測定各類有機物的周期較長,工作量較大,通常在工程中必要性不大。有機物的主要危害是消耗水中的溶解氧。因此,在工程中一般采用生化需氧量(BOD)化學需氧量(COD或OC)、總有機碳(TOC)、總需氧量(TOD)等指標來反映水中有機物的含量。
1、生化需氧量(BOD):水中有機污染物被好氧微生物分解時所需的氧量稱為生化需氧量(以mg/L為單位),間接反映了水中可生化降解的有機物量。生化需氧量愈高,表示水中耗氧有機污染物愈多。有機污染物被好氧微生物氧化分解的過程,一般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主要是有機物被轉化成二氧化碳、水和氨;第二階段主要是氨轉化為亞硝酸鹽和硝酸鹽。污水的生化需氧量通常只指第一階段有機物生物氧化所需的氧量。微生物的活動與溫度有關,測定生化需氧量時以20°C作為測定的標準溫度。生活污水中的有機物一般需20天左右才能基本上完成第一階段的分解氧化過程,即測定第一階段的生化需氧量至少需20天時間,這在實際應用中周期太長。目前以5天作為測定生化需氧量的標準時間,簡稱5日生化需氧量約為第一階段生化需氧量的70%左右。
2、化學需氧量(COD):化學需氧量是用化學氧化劑氧化水中的有機污染物時所消耗的氧化劑量(以mg/L為單位)。化學需氧量愈高,也表示水中的有機污染物愈多。常用的氧化劑主要是重鉻酸鉀和高錳酸鉀。以高錳酸鉀作為氧化劑時,測得的值稱CODMn或簡稱OC。以重鉻酸鉀作氧化劑時,測得的值稱CODcr,或簡稱COD。重鉻酸鉀的氧化能力強于高錳酸鉀,所測得的COD值是不同的,在污水處理中,通常采用重鉻酸鉀法。如果污水中有機物的組成相對穩定,則化學需氧量和生化需氧量之間應有一定的比例關系。一般而言,重鉻酸鉀化學需氧量與第一階段生化需氧量之比,可以粗略地表示有機物被好氧微生物分解的可能程度。
3、總有機碳(TOC)與總需氧量(TOD):目前應用的5日生化需氧量(BOD5)測定時間長,不能快速反映水體被有機物污染的程度。可以采用總有機碳和總需氧量的測定,并尋求它們與BOD5的關系,實現快速測定。
總有機碳(TOC)包括水樣中所有的有機污染物的含碳量,也是評價水樣中有機污染物的一個綜合參數。有機物中除含有碳外,還含有氫、氮、硫等元素,當有機物全部被氧化時,碳被氧化成二氧化碳,氫、氮及硫則被氧化為水、一氧化氮、二氧化硫等,此時需氧量稱為總需氧量(TOD)。
4、油類污染物:石油類和動植物油脂兩種。
5、酚類污染物:酚類化合物是有毒有害污染物。
6、表面活性劑: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中的洗滌劑。
7、有機酸堿:有機酸工業廢水含短鏈脂肪酸、甲酸、乙酸、和乳酸等。人造橡膠、合成樹脂等工業廢水含有機械,包括吡啶及其同系物質。它們都屬于可生物降解有機物,但對微生物有毒害或抑制作用。
8、有機農藥:有機氯農藥與有機磷農藥兩大類。毒性大,屬于難生物降解有機物,并對微生物有毒害與抑制作用。
9、苯類化合物:這些人工合成的高分子有機物種類繁多,成分復雜,大多數屬于難生物降解有機物,使城鎮污水的凈化處理難度大大增加,并對微生物有毒害與抑制作用。
污水排放標準
污水排放標準根據控制形式可分為濃度標準和總量控制標準。根據地域管理權限可分為國家排放標準、行業排放標準、地方排放標準。
濃度標準
濃度標準規定了排出口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濃度限值,其單位一般為mg/L。我國現有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基本上都是濃度標準。濃度標準的優點是指標明確,對每個污染指標都執行一個標準,管理方便。但由于未考慮排放量的大小,接受水體的環境容量大小、性狀和要求等,因此不能完全保證水體的環境質量。當排放總量超過水體的環境容量時,水體水質不能達到質量標準。另外企業也可以通過稀釋來降低排放水中的污染物濃度,造成水資源浪費,水環境污染加劇。
總量控制標準
總量控制標準是以與水環境質量標準相適的水體環境容量為依據而設定的。水體的水環境質量要求高,則環境容量小。水環境容量可采用水質模型法計算。這種標準可以保證水體的質量,但對管理技術要求高,需要排污許可證制度相結合進行總量控制。我國重視并已實施總量控制標準,《污水排入城市地下水道水質標準》(CJ 3082—1999)也提出有條件的城市,可根據本標準采用總量控制。
國家排放標準
國家排放標準按照污水排放去向,規定了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適用于排污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行業標準
根據部分行業排放廢水的特點和治理技術發展水平,國家對部分行業制定了國家行業排放標準,如《造紙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等。
地方排放標準
省、直轄市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管轄地下水污染控制需要,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誰污染防治發》制定地方污水排放標準。地方污水排放標準可以增加污染物控制指標數,但不能減少;可以提高對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但不能降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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